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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医保能报销不?
    发布时间:2016/07/19

市医保中心专家:不能,但有例外

    “我有医保,你上班去吧。”日前,在车祸中被撞的“沈阳大爷”一句话温暖了好多人。然而,“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却在网络上掀起了各方大讨论。不久前,我市也发生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小李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小李骑摩托车行驶时不慎摔伤,住在我市某三级医院。因其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时要求享受医保待遇,但医院以交通事故为由予以拒绝。对此,小李难以接受,认为是自己摔伤的,又不是别人撞的,无第三方责任人,为什么医保不能报销?小李心中不服,到市医保中心讨说法。

    由于得不到医保报销,小李情绪较为激动,但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却热情接待了他并进行安抚,待其情绪平稳后便向其耐心解释政策: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必须或强制性参加“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损坏及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交强险”按规定赔付。机动车辆拥有者不参加“交强险”,是对自己、他人、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现的后果必须当事人自己承担。而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论有无第三方责任人,均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医保专家表示,如果基本医疗保险“大包大揽”承担了小李的医疗费用,势必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相抵触,变相成为“免费”的“交强险”,同时又造成医保基金的流失,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规的行为。

    对此,小李又质疑:“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法无禁止即可为’,为什么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却不能报销?”医保专家对此的解释是,《社会保险法》虽然没有对交通事故作出明确规定,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市民学习和执行法律要全面系统地对待,不能孤立、片面看问题,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通过医保专家的解释,小李仍半信半疑。为打消其疑虑,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又当着小李的面,专门就此问题向省人社厅有关部门汇报请示,得出的结论是完全相同,直到这时的小李才真正地心服口服。

    为此,市医保中心敬告全市广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因使用机动车辆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论有无第三方责任人,均由“交强险”赔付;未参加“交强险”的则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肇事机动车辆逃逸,交警部门暂时无法确认第三方责任人的,由交警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基本医疗保险可暂时垫付受害人的救治医疗费用。此项规定有效解决了因第三方责任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在暂时无法确认第三方时由“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从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此外,对于电瓶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而使用非机动车辆受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下,全国大部分地区(包括淮南市)并没有将其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只有天津、黑龙江等少数地区专门设立了意外伤害保险,单独运行。

(记者 李舒韵 通讯员 贾世柱)

 

 

(来源:淮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