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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翻窗摔伤 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5/10/22

   装修工王某为装修房屋,在“小老板”李某的指派下翻越窗户进入另一房间时,不慎坠落到六楼平台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后王某将“大小老板”诉至法院。7月22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王某最终拿到赔偿款103759.66元。

    王某平时靠打零工为生,2014年王某受雇于李某为某大楼部分房屋进行装修。该大楼房屋装修项目由“大老板”陈某承包。2014年3月27日下午,王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在为某大楼部分房屋进行装修作业时,王某翻越窗户进入另一房间时,不慎坠落到六楼的平台上摔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60天。王某两次住院的实际医疗费用为23276.78元。王某出院后,对自己的伤情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为了以后的生活,王某要求陈某和李某赔偿相关费用,陈某和李某均拒不支付。无奈,王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152928.09元。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李某同意赔偿王某等相关费用,但陈某坚决不同意赔偿。因此,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审理中查明,陈某承包装修大楼的项目,但他与李某的装修合同正在洽谈之中,并未签订合同。王某受雇于李某是事实。在2014年3月27日下午,李某带王某去装修房屋并未经过陈某的同意,也并未通知陈某,而且王某和陈某事故发生前并不认识。

    基于该案件事实,法院认为,由于陈某和李某对该项目未签施工合同,李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和陈某之间存在雇佣以及合同关系。陈某和李某不存在任何关系,而李某是王某的雇主。陈某对王某不负有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系李某的雇员,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坠落受伤,事实清楚,李某应当承担对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王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危险作业工作时自身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未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其本人摔伤,自身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其自身应当承担30%的责任,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对原告损伤的70%责任。故判决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药费等相关费用103759.66元。

(记者 陆士宇)

 

(来源:淮南报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