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新闻网10月11日讯(通讯员: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王某与李某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没过多久两人便定了亲,王某于定亲当日给了李某彩礼46000元。王某先后于2013年12月17日为李某购买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耳环共计金额10700元,于2014年3月24日为李某购买千足金手镯8070元,并另外为带李某购买大量衣服;并于举行婚礼当日给付李某及其母亲江某10000元(“四折礼”8000元、“改口费”1000元及“背人”费1000元)礼钱。两人在2014年4月9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仪式后共同居住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的两人并没有甜蜜生活多久,反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5日,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李某回娘家居住。现在王某以李某不愿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李某及江某返还彩礼等礼金74770元。
主审法官在详细查看卷宗材料后进行了诉前调解,希望王某和李某通过协商解决家庭矛盾,办理结婚登记,组建家庭。但在调解过程中才得知,不是李某不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王某不愿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因和李某生活期间常因鸡毛蒜皮的事情发生争吵,不愿意再继续共同生活;而李某也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但认为自己的陪嫁物品均在王某家中,故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矛盾分歧较大,调解未能成功。主审法官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决定判决。
近日,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最终判决李某及李某的母亲江某返还王某彩礼46000元。
法官解释: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基于该婚约而产生的“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仅涉及王某与李某,而且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作为接受彩礼的当事人李某及其母亲江某,对彩礼具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该“婚约”已解除,故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返还基于该“婚约”而收受的“彩礼款”,李某及江某应返还按照民间风俗收取的“彩礼款”46000元。关于“四折礼”8000元、“改口费”1000元及“背人”费1000元,该三项钱款与彩礼性质不同,“四折礼”应为在婚嫁时,男方给付女方及其家人的食品或食物,在现代社会中,逐渐演化为现金。而改口费”及“背人”费属于双方为完成婚礼仪式产生的人情费用,因此,该三项钱款应属馈赠,李某及江某可以不予返还。关于“四金”费用,依据法律规定,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其中衣服和首饰部分,一般视为赠与,依法不予返还。李某及江某可以不予返还。对于李某的陪嫁物品,因李某在案件审理阶段未对陪嫁物品提起反诉,对此不予审理,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来源:淮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