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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纠纷案,担保人还款追债
    发布时间:2015/11/30

       只想着贷款买房,却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只能摊上官司。李某就是因为没有及时还款被其连带担保人淮南某集团起诉至八公山区人民法院。9月25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淮南某集团为其代付的贷款本息。

      2010年11月10日,李某与淮南某集团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李某购买淮南某集团开发的商品房住房一套,购房总价款47万元,首付款14万元,余款33万元。之后,李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约定,在李某房产证办理完毕并办理按揭抵押之前,某集团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于2010年11月10日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4万元,淮南某集团于2011年6月5日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居住。2011年5月6日,李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随后银行发放了33万元的贷款,但李某一直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截至目前,逾期还款达30次以上,且不配合办理房产抵押手续。银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李某履行保证责任代偿被告贷款本息。2015年7月3日某集团因为承担连带担保,向银行偿还了李某的贷款本金292047.07元,利息99.78元,共计292146.85元。因此,淮南某集团起诉要求判决:李某偿还其代付的贷款本息共计292146.85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淮南某集团为李某的房屋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在李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还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某集团履行了全部的保证责任,故其依法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物权的费用。因此现在淮南某集团向李某诉请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均应该严格地履行合同,违约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也为广大的贷款者拉响了警铃,一定要及时地按期还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 陆士宇)

 

(来源:淮南报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