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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大有作为?专访全国政协委员郑军
管理员 彭岳文    发布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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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城乡社区治理,关键是完善治理结构,需要积极扶持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壮大协同治理力量。

据民政部公布的《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176.5万家,各类社区服务机构和设施36.1万家,覆盖率仅有52.9%。当前,我国社区治理主体比较单一,行政主导色彩依然明显,还未有效发动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尚未形成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社区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这是新形势下我国推进社区治理工作必须认真思考的新问题。近日,记者就此话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湖北省委常委、长江大学副校长郑军。

社区需要什么样的社会组织?

记者:在您看来,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地位如何?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郑军:当前社区治理主要还是要依靠政府,也就是政府体系内服务下沉来解决。实际上,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中,政府应当是社区治理中的宏观规划者、调控者和掌舵者,社区居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是社区工作的引导者、组织者和践行者。两者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按照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理念,遵照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权责利一致的原则,应该重新合理界定政府与城乡社区的职能边界。

而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桥梁,作为第三方机构,将其引入治理体系当中,既能体现政府合理定位,又能缓解城乡社区治理力量不足而导致的对城乡社区居民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我认为,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中,政府、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居委会以及广大居民共同构成社会共治的体系,其中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关系应该还是主与配的关系,政府管项目、管政策、管宏观指导,社会组织针对一些适合的项目实施与落实,提供社会化服务。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组织根植于社区,最能直接体察民情;二是组织层级少,结构扁平,没有太多“权威”思想,与社区互动更加方便、频繁;三是一些行业性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更强,更加便于充分利用其优势,将国家的旨意和政府的职能延伸到百姓之中,从而更好地体现出政通人和、安宁有序的良好局面。

记者:在社区治理中,需要培育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推动其参与提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您认为,在目前的社区发展中,急需要社会组织在哪些领域提供服务或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呢?

郑军:目前,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机构的逐步完善,市场上出现了一批批健康成熟的市场主体,也因此,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并通过脱钩改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发展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类组织、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如何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一是要看有些业务目前在市场上有无成熟的相关社会组织或者能否培育出社会组织;二是要看有些项目是否体现政府“放管服”理念,避免将本应由政府直接实施的内容因可能的不作为或慢作为而一放了事;三是看能否缓解社区现有工作压力,避免有些项目由社会组织承担时还要让社区配合反而增加工作量。

基于这几点,我认为,社会组织承接的服务项目,不能是政府本身的职能,而应能够由其独立运行就能完成。比如说,当前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普法教育与宣传可交由律师事务所办理,或者设法培育类似“公益法律服务事务所”之类的社会组织来办理;当前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与居民心理所承受的社会压力有很大关系,疏解群众心理压力显得至关重要,公益性心理咨询机构就应该得到政府的大力扶持;还例如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的“三去一降一补”政策、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等国家层面的改革调整,为了使居民适应这些改革,可能要对社区辖区居民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些也只能交由社会培训机构办理。

如何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

记者: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是大势所趋。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郑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推动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惠及人民群众、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一是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将社会组织加入到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中,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二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城乡社区治理的特点,结合公众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三是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竞争择优,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四是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五是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全面公开购买服务的信息,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六是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对承接主体实行优胜劣汰,让居民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以后的方向是,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入,需要更多数量、更多类型的社会组织,政府加强引导,一是对现有社会组织予以规范,如脱钩改制;二是多鼓励、多培育社会组织这一市场主体,让政府转移职能有社会组织市场,让社会组织有业务市场,职责清晰,相互配合,构筑健康的城乡社区“社会共同体”。

记者:您是否认同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用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呢?据您了解,目前是否已经有地方建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的案例呢?

郑军:你提到的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目前有许多。如武汉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于2012年10月成立,作为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有效延伸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手臂”,更广泛地联系社会组织,发挥了社会管理的“润滑剂”作用。安徽省首家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合肥市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于2014年7月获批成立,作为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将通过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组织公益创投等形式,培育扶持社会组织。

我认为,基金会虽然是社会组织的一类,但与我们前面讲到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同,基金会一般是公益性的,提供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成立基金会,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增强社会参与城乡社区治理的力量,与目前的公私合营模式(PPP)比较吻合。而基金会与PPP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不同的是,基金会是公益性质,不求效益和回报,而是用于培育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而扶持培育出来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服务时可以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通过培育或孵化社会组织以解决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不足的问题,参与城乡社区治理,间接地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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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