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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工期间受伤 双方分别担责
    发布时间:2018/12/03

 家住寿县炎刘镇的郑某在一家石材加工门市部试工时,不慎被石块砸伤,因赔偿问题与石材加工门市部发生了纠纷,对簿公堂。日前,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将这起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分担责任,石材加工门市部当场履行31000元赔偿款,余下损失由郑某承担。

 郑某今年已经50多岁了,想在家附近的镇上找份工作,顺便照顾家里的老人。2017年11月25日,郑某到炎刘镇某石材加工门市部应聘切割大理石工人。店主王某简单询问了情况后,就让郑某到工作间进行试工。刚上操作台不久,郑某与王某的丈夫刘某一起抬起一块大理石时,因郑某手滑,手中的大理石块突然掉落,砸中了郑某和刘某的脚,二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郑某住院九天,花去医药费等3万余元,王某为郑某垫付了医疗费5600元。出院后,双方就受伤赔偿多次争吵,达不成一致意见,郑某将石材加工门市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合计9万余元。

 新桥法庭受理案件后,到石材加工门市部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并向当时处理该事件的炎刘镇司法所核实调查材料,考虑到郑某与雇主丈夫刘某均受伤住院治疗,双方都有损失,郑某到王某处工作时间较短,且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责任,结合考虑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放弃对郑某索要损害赔偿的权利,王某一次性赔偿郑某各项经济损失31000元,当场付清,双方握手言和。

(记者 付莉荣 通讯员 刘芳 编辑 汤宁)

 

 

(来源:淮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