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被判刑2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6/01/12
【案情回放】2015年1月13日,独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意欠薪案件,包工头薛某因此获刑2年6个月,该案成为独山县首例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而获刑的刑事案件。
2013年9月,被告人薛某雇佣39名民工在其转包的独山县福林铭城A区1号楼从事外墙粉刷施工。2014年1月,被告人薛某结得全部工程款22万余元,但仍拖欠39名民工工资共计15万余元。经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被告人薛某仍不支付,并逃至外地藏匿。
独山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判处薛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法律解析】近年来,恶意欠薪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凸显,关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主义市场整体秩序的稳定。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亦于2013年1月1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可以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法制生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