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名牌生产服装,最终必然要为这一行为付出代价。日前,凤台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两家凤台本地的服装厂及其法人依法获刑。
福建人史某2011年起在凤台县办起了服装厂,并通过亲戚的介绍,雇佣了江西人钟某负责发货、配货、技术培训等,史某负责从福建石狮市、泉州市等地接订单,购进原材料。在没有“阿玛尼”、“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史某在福建联系厂商接下订单,将半成品服装运至凤台,由钟某负责安排并指导工人加工制作完成后再发回福建。2012年11月份开始,因生产能力不足,史某又将部分订单交给钱庙乡牛某的服装厂代为加工假冒的“阿迪达斯”、“阿玛尼”等品牌,2013年4月至5月间,牛某的服装厂共加工1800条“阿迪达斯”牌薄款运动裤并交给史某发往福建省。
2013年4月底,史某因未能承接到服装订单,遂准备自己做一批高仿的“阿迪达斯”牌运动服对外出售。史某在石狮市服装市场购买布料、“阿迪达斯”水洗标、拉链等原料,并在福建其老家厂房内将原料加工成服装裁片并在裁片上印制上“阿迪达斯”的商标,于2013年5月初将制作的“阿迪达斯”运动服半成品发至凤台让钟某组织工人抓紧生产。同年6月8日,史某得知该批运动服已加工完成,遂到凤台县拉货,并同时将其承接加工的 “GANT”、 “阿玛尼”运动服裁片送到凤台县。6月10日,钟某将加工完成的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服以及3024套“GANT”牌、“阿玛尼”牌服装裁片等装车运到牛某的服装厂。当货车行驶至凤蒙路绵阳桥路段时,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检查并扣押“阿迪达斯”牌成品运动服2100套、运动裤1200件及3024套“GANT”牌、“阿玛尼”牌服装裁片和“阿玛尼”牌成品运动服340套。其中340套“阿玛尼”牌运动服系牛某服装厂2013年3月自史某处承接加工的部分成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钟某、牛某生产高仿名牌服装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史某和牛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达55万多元,均系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史某的服装厂被判罚金25万元,牛某的服装厂被判罚金7万元。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
(记者 陆士宇)
(来源:淮南网)